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正常运转,维护整个互联网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网自身员工,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网所有用户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对于他人利用本网发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技术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邢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第五条 对于本网所遭受到的攻击,网络技术员应上报当地公安局,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主动接受当地公安局及其他网络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日期起生效。
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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